氡持续照射情况的行动水平

1对于住宅和工作场所内的氡持续照射情况,优化的行动水平应处于附录H(提示的附录)中所规定的水平范围之内。

  11.4.2.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应在考虑有关社会或法律情况后,对住宅内氡持续照射情况的补救行动是强制实施还是推荐实施做出决策。

  11.4.3放射性残存物持续照射的剂量约束

  11.4.3.1对于获准的实践或源退役所造成的持续照射,其剂量约束应不高于该实践或源运行期间的剂量约束。使用这类剂量的典型情况有:

  a) 核设施退役后厂址的开放;

  b) 以往实践所污染的场区或土地的重新开发或利用,并且这种重新开发或利用可能导致公众照射的增加。

  11.4.3.2剂量约束值通常应在公众照射剂量值10% ~30%(即0.1mSv/a ~ 0.3mSv/a)的范围之内。但剂量约束的使用不应取代优化要求,剂量约束值只能作为优化值的上限(见4.3.4)。

  11.4.3.3如果不存在其他照射的可能性,并且降低照射的经济代价太大,则在这种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可将剂量约束值放宽到1mSv/a。

  11.4.3.4如果剂量约束已超过1mSv/a,并且为进一步减少持续照射而采取技术性措施的经济代价太大,则在这类情况下应采用行政手段对持续照射进行有组织的控制。应对有组织控制的严格程度进行决择,使之适应当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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