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生产

核能生产引起的公众照射包括整个核燃料循环引起的对公众照射。核燃料循环包括铀的采矿、水冶、转化、富集;核燃料组件的制造;核电厂的运行;乏燃料的贮存和后处理;乏燃料中易裂变和有用物质的循环利用和回收;以及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根据UNSCEAR报告资料,在核能生产各阶段中,对局部和区域集体剂量的主要贡献之一是核电厂。核电厂是大型的一类核设施,具有完善的多重安全屏障系统,保证在正常运行状况下对环境释放很小,事故概率很低、安全水平达到很高水平。核电厂在正常运行条件下,排入大气的主要是裂变气体(氪和氙等)、活化气体(碳-14和氩-41等)以及碘、微尘和氚。液态流出物主要有氚、碘、钴、铯及其它核素。关键核素可能因堆型和设计特征而有所不同。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的规定,在我国电厂必须按每堆实施流出物年排放总量的控制,此外,任何厂址的所有核电厂反应堆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造成的有效剂量,每年必须小于0.25mSv的剂量约束值。2015年,我国运行的核电机组安全业绩良好,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2级及以上

的安全事件和事故,气载和液态流出物排放低于国家规定的控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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