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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要求
只有根据对健康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预计干预的利大于弊时, 干预才是正当的。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计会接近附录E(标准的附录) 的E1所给出的水平, 则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
5.3.2 在干预计划中, 应规定最优化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这种最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的确定应以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2和附录H(提示的附录) 所给出的准则为基础, 并应考虑国情和当地的具体条件, 如:
a)通过干预可以避免的个人和集体剂量;
b)干预本身所伴有的放射和非放射健康危险,以及干预的经济、社会代价与利益。
5.3.3 在对事故进行响应的过程中, 应根据下列因素对干预的正当性和预定的干预水平的优化程度重新加以考虑:
a)实际情况特有的因素, 如释放的性质、气候条件和其他有关非放射性因素;
b)未来条件不确定时, 防护行动带来净利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