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照射的质量保证

 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本标准所规定的质量保证要求和其他有关医疗照射质量保证的标准制定一个全面的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 制定这种大纲时应邀请诸如放射物理、放射药物学等有关领域的合格专家参加。

  医疗照射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

a)对辐射发生器、显像设备和辐照装置等的物理参数的测量(包括调试时的测量和调试后的定期测量);

b)对患者诊断和治疗中所使用的有关物理及临床因素的验证;

c)有关程序和结果的书面记录;

d)剂量测定和监测仪器的校准及工作条件的验证;

e)放射治疗质量保证大纲的定期和独立的质量审核与评审。

  许可证持有者应重视对照射剂量和放射性药物活度测定的校准,保证:

a)对医疗照射用辐射源的校准可追溯到剂量标准实验室;

b)按辐射的线质或能量,以及规定条件下预定距离处的吸收剂量或吸收剂量率,对放射治疗设备进行校准;

c)按某一特定参考日期的活度、参考空气比释动能率或在规定介质中规定距离处的吸收剂量率,对近距离治疗用密封源进行校准;

d)按应服用的放射性药物的活度以及服药时所测定和记录的活度对核医学中使用的非密封源进行校准;

e)在设备调试时,在进行了可能影响剂量测定的任何维修之后,以及在审管部门认可的时间间隔结束时,均进行有关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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