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诊断 X 射线机产品防护性能的检测要

 X 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应符合 GBZ 130,达到出厂检验要求方可出厂。

生产厂所在地省级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可进行该厂 X 射线机产品防护性能的抽检。

6.2 X 射线机产品的出厂检验至少应把 GBZ 130 规定的 X 射线源组件泄漏辐射、有用线束入射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空气比释动能率等列入检测项目

中,按本标准提出的方法进行检验。

6.3 凡下述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 2 年应不少于 1 次;

c)间隔 1 年以上再投产时;

d)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型式检验应对 GBZ 130 规定的防护性能技术要求按本标准提出的方法进行检验。

型式检验结果应送交生产厂所在地省级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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