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照射的控制

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他们所负责的源或实践所引起的公众照射实施控制,除非这种照射是被排除的或引起这种照射的实践或源是被豁免的。对于未被排除的天然源照射或未豁免的天然源,除了氡所致的照射低于审管部门所制定的持续照射行动水平的情况以外,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2  对于其所负责的源,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负责:

a)制定和实施与公众照射控制有关的防护与安全原则和程序,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b)制定、采取和坚持相应的措施,保证:

1) 受其所负责的源照射的公众成员的防护是优化的;

2) 受其所负责的源照射的关键人群组的正常照射受到限制,使组内成员个人的总受照剂量所规定的公众成员的剂量限值;

c)制定、采取和保持各种所需要的措施,确保源的安全,使对与公众有关的潜在照射的控制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d)提供适当且足够的用于公众防护的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性能和范围应与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相适应;

e)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防护与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培训及定期再培训,确保他们始终保持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f)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公众照射监测大纲,并提供相应的监测设备,以便对公众照射进行评价;

 g)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监督与监测的详细记录;

h)按照本标准第5章和第10章的有关要求,制定与所涉及危险的性质和大小相适应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并作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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