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贮存库安全与防护

1、放射源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应为独立建筑物,四周应设围墙,围墙高度应高于 2 米。源库围墙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物品。库区、源库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告标志。

2、 根据放射源类型、数量及活度,源库内应分别设置安全可靠的放射源贮源坑(以下简称贮源坑)、贮源柜、贮源箱等专用贮源设施,所有测井用放射源及废源须放在贮源设施内保存。

3、 贮源坑应凹入地面 150 厘米、上口高出地面 10~15 厘米,贮源坑上应盖有适当材料与厚度的防护盖,坑内应保持干燥。贮源坑防护盖、贮源柜和贮源箱表面 5 厘米处空气比释动能率小于 25μGy•h-1。

4、 源库墙体外 1 米,高 1.5 米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小于 2.5μGy·h-1。应在适当位置安装辐射报警装置,当辐射剂量超过设定值时应有声光报警。

5、 贮存大于 185GBq(5Ci)的中子源和大于 18.5GBq(0.5Ci)的 γ 源的源库,应有机械提升与传送设备。

6、 存放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应与开瓶分装室相连接(或相邻)并有单独的出入口。墙壁、门窗的材料与结构要具有防盗与防火的作用。贮源库的地面光滑无缝隙、易去污、易冲洗。

7、 源库内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并有足够的使用面积,以便于存放与领取放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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