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辐射安全标准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1.由监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 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

3.四肢(手与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 mSv。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受到的平均剂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1.年有效剂量,1 mSv;

2.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 mSv/a,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 mSv;

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 mSv;

4.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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