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

运行前环境辐射水平调查监测(本底/现状调查)

a)调查内容

调查环境γ 辐射水平和主要环境介质中重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

b)调查时间

环境辐射水平调查的时段不得少于连续两年,并应在核动力厂运行前完成。对于同一场址后续建造机组的,调查时段不得少于 1 年,并应在续建机组运行前完成。

c)调查范围

环境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水平及其他项目的调查范围以核动力厂为中心、半径 50 km 内,其余项目调查范围半径为 20~30 km 内。对照点和个别敏感地区,如居民集中点、学校、医院、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等,可以适当超过上述范围。

d)调查监测内容与频次

监测内容与频次可参照 HJ 969 执行。由于各核动力厂的自然环境、气象及所选堆型不同,监测内容与频次可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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