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样原则

a)从采样点布设到样品分析前的全过程,都必须在严格的质控措施下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应至少有 2 名监测人员在场。

b)采集的样品必须有代表性,即该样品的监测结果能够反映采样点的环境。

c)根据监测目的、内容和现场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相应的采样方案,包括项目、采样容器、方法、采集点的布置和采样量。采样量除保证分析测量用以外,应当有足够的余量,以备复查。

d)采样器具和容器的选用,必须满足监测项目的具体要求,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前须事先清洁并经过检验,保证采样器和样品容器的合格和清洁,容器壁不应吸收或吸附待测的放射性核素(或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容器材质不应与样品中的成分发生反应。洗涤塑料容器时一般可以用对该塑料无溶解性的溶剂,如乙醇等。如塑料容器被金属离子或氧化物沾污可用(1+3)的盐酸浸泡洗涤。采样桶应用盐酸(1+10)洗涤,再用去离子水洗净,盖上盖子。放射性活度高于 1×10 3 Bq/kg 的被沾污容器应与普通容器分开洗涤,设置专用储存柜单独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e)在样品采集和制备过程中应严防交叉污染和制备过程中的其他污染,包括通过空气、水和其他与样品可能接触的物质带来的污染,以及加入试剂带来的干扰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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