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发布时间 : 2019-05-27  浏览次数 :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noise monitoring

Routine monitoring for urban environmental noise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硏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12月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的监测内容、点位设置、监测频次、测量时间、评价方法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所开展的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乡村地区声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A 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也称例行监测,是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部门所开展的区域声环境监测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和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

3.2城市道路

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主要为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含轨道交通走廊的道路及穿过城市的高速公路。

3.3城市规模

通常指城市的人口数量,按市区常住人口,巨大城市为大于1000万人,特大城市为300万人~1000万人(含),大城市为100万人~300万人(含),中等城市为50万人~100万人(含),小城市为小于等于50万人。

3.4大型车

根据GA802,指车长大于等于6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以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2t的载货汽车和挂车。

3.5中小型车

根据GA802,指车长小于6m且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总质量小于12t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以及摩托车。

3.6功能区

根据GB/T15190所划分的城市各类环境噪声适用区。

4区域声环境监测

4.1区域监测的目的

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状况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

4.2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

4.2.1参照GB30%96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査监测方法,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网格中水

面面积或无法监测的区域(如:禁区)面积为100%及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

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

4.2.2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马路行车道等),应将监测点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测点位置要符合GB3096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m。

4.2.3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1规定的内容。

4.3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

4.3.1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工作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

4.3.2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4.3.3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4.3.4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eq声级L(简称:等效声级),记录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4.4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

4.4.1监测数据应按附表4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7规定的内容上报

4.4.2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将整个城市全部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按式(1)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昼间平均等效声级Sd和夜间平均等效声级Sn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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