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标准如何?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适用于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也可参照本规范应用于110kV、20kV及330kV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评价;对上述工程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目前也参照该标准执行。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规定:公众总受照剂量(包括已有电磁辐射背景影响和拟建项目设施可能或已经造成影响之和)不应大于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的规定。对于单个项目的影响可取上述标准中场强限值的1/2或功率密度限值的1/2。

对于高压送电线路的无线电干扰限值,根据国家标准《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规定,在距边相导线投影20m距离处、测试频率为0.5MHz的晴天条件下不大于55dB(μV/m)。

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的工频电场、磁场强度限值目前尚无国家标准。为了便于评价,根据我国有关单位的研究成果、送电线路设计规定和参考各国限值,推荐暂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应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待相应国家标准发布后,以其规定限值为准。

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的安全区域。要求各级电压导线边线距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如下:

    电压(kV)   距离(m)
   <1   1.0
   1-10   1.5
   35   3.0
   66-110   4.0
   154-220   5.0
   330   6.0
   5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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