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什么要出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于2003年6月28日获人大通过并公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核能与核技术开发利用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对维护我国国防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放射性同位素与核辐射技术为代表的核技术,在我国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地质勘探和科学研究等领域广泛应用的过程中,已经出现的和潜在的安全问题以及放射性污染越来越突出。

我国现有核设施近百座,且随着全国能源紧张的趋势,核能开发的脚步继续加快;放射源达10多万枚;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越来越多。如果监管不严,处置不当,放射源丢失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都可能构成严重威胁。这种状况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有关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祭例、法规、标准,其内容涵盖辐射防护、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和废物分类、处理、整备、贮存、运输和处置等方面。上述条例、法规标准、技术文件规范了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开发利用单位的行为,对保证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及工作人员和公众安全、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因其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系列之中,内容零散,且不全面、不系统,未上升至法律层次未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及监督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又由于管理部门交叉,尚不能适应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更好地管好、利用好核能和核技术,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在总结我国50多年来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填补了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对切实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促进核能、核技术开发与和平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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