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怎么办?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核技术应用已步入商业化进程,辐照装置、工业探伤、含密封放射源的仪表、放射性同位素利用越来越广泛。特别是含密封放射源的仪表数量大,占放射源总数一半以上,应用范围广、流动性强、接触人员多、安全防护难度较大,若管理不善,很容易发生放射源丢失的事故。据统计,1988年-1998年期间,我国放射事故中密封源丢失的占90%以上。

放射源丢失、被盗危险性大,拥有放射源单位的法人代表是放射源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的安全责任。必须建立分工与责任明确的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对薄弱环节严加关注,对容易出问题的闲置放射源、流动源,对退役不用的放射源必须妥善处理,确保对放射源管理全过程的绝对控制。拥有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事故一旦发生,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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