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基本标准对人员所受剂量限值有何规定?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是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最基本标准,是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技术准则。《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公众受到的平均剂量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1)年有效剂量,1mSv;

(2)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4)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不超过下述限值:

(1)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2)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3)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4)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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