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哪两个阶段编制完成?公众如何参与意见?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因此居民如对建设项目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参与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方与审批部门都会予以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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