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怎样的 民事责任?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二是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对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一般侵权行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对放射性污染损害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构成放射性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要素有:1、这种损害的加害人应当是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等。2、加害人主观上不管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加害人能够举证损害的发生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3、这种污染损害必须是受害人接受的放射性污染超过国家标准,并已造成实际损害后果。4、放射性污染损害与加害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判断是否有因果关系要用科学有效的手段作为依据。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放射性。

污染危害后果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造成他人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民法通则》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作了十项规定。民事责任的实质是法律强制加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金钱以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结合放射性污染损害的特点,放射性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即民事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金。对于损害赔偿金问题,既可以与加害人协商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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