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的基本特征

我国计量法有其鲜明的特点,可以说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计量法。同国际上的一些国家的计量法相比较,其特点大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既无论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计量工作,还是与人民生活、健康、安全有关的计量工作,都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但在管理方法上区别对待,有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性管理,有的则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侧重于监督检查。这一特点在《计量法》第9条中得到具体体现。

(2)加强工业计量的法律调整。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和生产技术的日益先进,计量工作已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计量立法对企业计量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具体有,采用国际单位制,推行法定计量单位;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计量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对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要搞好新产品定型(包括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并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进行计量认证。

(3)适应改革需要的放权、授权。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在计量管理方法实行些重要的改革;第一,下放建标审批权,即建立计量标准由行政审批制改为技术考核制。第二,下放计量器具出厂检定权,即由国家检定改为由制造计量器具的进行出厂检定,保证产品质量。第三,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利于管理、方便生产的前提下,可以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由于现行计量法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有关法制计量的规定已不适应入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范围过宽,而对定量包装商品和WTO/TBT协议正当目标原则规定的有关计量工作等缺少法律规范;单一的检定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各领域对测量数据的溯源需要;新产生的校准市场缺少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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