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各类人员的剂量限值是多少?

我国政府对电离辐射防护和安全历来非常重视,及时采用国际上最新的防护要求。目前我国的辐射防护标准已与国际上的标准一致。对各类人员与工作场所防护要求可详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我国对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和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值规定如下:

一)对辐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为:

1)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2)、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年有效剂量,6mSv;

b)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

c)四肢(手和足)或皮肢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3)、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相关要求对剂量限值进行如下临时变更:

a)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可将上述工作人员剂量平均期破例延长到10个连续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mSv;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mSv时,应对此情况进行审查;

b)剂量限制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对公众的剂量限值为:

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年有效剂量,1mSv;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三)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值

上述对公众所规定的剂量限值不适用于患者的慰问者(例如,并非是他们的职责、明知会受到照射却自愿帮助护理、支持和探视、慰问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的人员)。但是,应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使他们患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应将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于1mSv以下。(摘自《核辐射防护手册》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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