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如何开展医院放射医疗工作的相关管理工作的?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下简称44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采取环境影响评价手段对放射医疗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辐射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通过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对放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要求医院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等规章制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落实辐射安全设施、防护措施与医疗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要求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年度自我评估。通过加强日常辐射监督检查与监测措施督促医院加强核安全文化培育,辐射工作人员按规程正确操作放射设备,加强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测量管理,发现辐射环境水平与人员个人剂量异常时开展调查,进行原因分析,及时发现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保证放射医疗满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通过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审批制度,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在合法的放射医疗机构使用。

放射医疗工作场所和其他辐射工作场所一样,须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具有防误操作、防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449号令还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还应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医院要正确合理施行医疗照射,重视广大患者与受检者所接受医疗照射的防护,医务人员应主动给患者提供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改善患者的防护条件,严防发生医疗照射事故。(摘自《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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