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孕妇接受的医疗照射

根据估计,我国国民所受的电离辐射绝大部分(约93%)来自天然本底,其次来自诊断性医疗辐射(约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也更为普及。

鉴于孕妇受照后辐射危害的特殊性,所以在我国电离辐射防护标准中对此特别关注,要求在开具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处方时,掌握好适应症,正确合理地使用诊断性医疗照射,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要求严格限制对育龄妇女进行X射线普查,如X射线透环、乳腺X射线摄影等;必须优先考虑非电离辐射的检查方法;尽量采用X射线摄影代替X射线透视检查。

除了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证明需要进行的检查外,避免对怀孕或者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对有生育计划的育龄妇女进行腹部或骨盆部位X射线检查时,严格将此检查限制在月经来潮后的10天内进行;对月经过期的妇女,除有证据表明没有怀孕以外,均应当作孕妇看待;妇女妊娠早期,特别是妊娠8~15周时,原则上不进行X射线骨盆测量检查;孕妇分娩前不应进行常规的胸部X射线检查。周密安排有生育能力妇女的腹部或骨盆的任何诊断检查,以使可能存在的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剂量最小。对放射治疗,要求也相同。

在照射技术方面,要做好X射线的质量保证、选择最佳的投照条件或摄影条件的组合、限制照射野、对非检查部位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等。

在临床核医学方面,除有明显临床指征外,应避免让怀孕或者可能怀孕的妇女服用放射性核素;碘-131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育龄妇女一般需经过6个月后方可怀孕。哺乳妇女服用了反射性药物后,应在一定时期内停止授乳,直到其体内放射性药物的分泌量不再给婴儿带来不可接受的剂量为止。

同样的精神也体现在职业照射方面。国家标准规定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己怀孕后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接触非密封的放射性物质;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摘自《核与辐射防护手册》P61)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
021-31006762
售后服务
021-31006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