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危害如何防护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一般称作“放射防护三原则”,是指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在进行任何放射性工作时,都应当代价和利益的分析,要求任何放射实践,对人群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比起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得的利益来,应当是很小的,即效益明显大于付出的全部代价时,所进行的放射性工作就是正当的,是值得进行的。

2.放射防护的优化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弊,以期用小的代价获取大的净利益。放射防护的优化在于促进社会公众集体安全的卫生保健,它是剂量限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3.个人剂量限制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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