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基本原则(辐射防护体系)

辐射实践的正当化

– 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项实践才是正当的。

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

– 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标准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

– 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的健康危险处于同一数量级水平。

– 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认可的值,并不大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值。

– 对任何可能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的源,剂量约束还应确保对该源历年释放的累积效应加以限制,使得在考虑了所有其他有关实践和源可能造成的释放累积和照射之后,任何公众成员(包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均不超过相应的剂量限值。

以上实践都不包括医疗照射。

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 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

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底;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

–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的过程,可以从直观的定性分析一直到使用辅助决策技术的定量分析,但

均应以某种适当的方法将一切有关因素加以考虑,以实现下列目标:

相对于主导情况确定出最优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确定这些措施时应考虑可供利用的防护与安全选择以及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

根据最优化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准则,据以采取预防事故和减轻后果的措施,从而限制照射的大小及受照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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