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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与污染控制
个人剂量控制
411辐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和公众照身时的剂量限值应按照GB18871-2002的要求。41.2在辐照装置工程设计、运行和退役时,辐射防护的剂量约束值规定为:
a)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年有效剂量值为5mSv; b) 公众成员个人年有效剂量值为0.1 mSv
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421贮源井水中Co的放射性活度浓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
贮源井水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a)每月排放到下水道的Co总活度不应超过1x10Bq;
b)每一次排放的Co总活度不应超过1x10sBq,并且每次排放后用不少于3倍排放量的水进行
冲洗;
c)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