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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管理装置监管
辐照装置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均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可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辐照装置设计最大装源量增加或涉及装置辐射安全的设施有变化时,业主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对其辐射防护和安全认证后方可实施
业主的辐射安全职责
业主对辐照装置的辐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应制定辐射防护与安全大纲,指定辐射防护负责人,配备或聘用合格专家。
辐射防护负责人
业主应设置辐射防护与安全机构,并指定辐射防护负责人,且赋予其相应权利,如果运行需要和辐射安全之间存在潜在冲突时,优先考虑辐射安全的需要。
辐射防护负责人职责包括:
-向所有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和其他相关的人员提供操作说明书,进行培训考核并确认他们已经
掌握、遵守这些操作说明; --控制区入口通道的管理;
-保证辐射工作人员受照剂量满足4.1.2要求; --安排辐射监测仪器的检定;
--检查放射源的记录及其设备的维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