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53-2000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 可接受水平规定

1透用范而

本标准给出了土壤中利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智行水平。它适用于核设施(包括轴、钍矿治设随和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利用:对于其他从事导致天然放射性水平增高活动的场址的开效利

用,可参照执行。

2污染场址开故的审香

21核设施退役,或由于其他原因受到污染经去污后的场址拟向公众开放时,除了所有剩余建筑物和设备的污染水平必须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以外,其土壤中的剩余放射性水平也必须经审管部门审查,确认已衡足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解除控制,开放利用。

2,2根据我国辐射防护标准中对拟议的和继续进行中的实践对公众中关键居民组成员的平均年有效剂量不得超过1S:的要求,本暂行标准要求所选剂量约束值能保证在场址开放后,由土壤中剩余效射性核素对公众中关键居民组成员所造成的附加年有效利量不超过上述剂量限值的一小部分,一般为公众年利量限值的1/10到1/4,即0.1~0.25mSv,

23场址的开放可分为无限制开数和有限制开放两类。前者指不附带限制条作的开放。后者指在某些限制条件下的开放,其剂量约束值可适当放宽。具体剂量约束值的选择,应该基于在开数之层必须保证对现在和精来可能生活或工作在场址内或其附近的任何个人所产生的危险足够小的蓄本原则,在考虑开放类型、污染原因、污染土壤量,去污代价,以及其它因索的基础上,通过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方法来选定,审管部门在最后决策中,还应考虑除辐射防护以外的其它因素,在选定剂量约束值的基础上,再具体确

定土壤中和余放射性的可接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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