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164-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

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核安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

理条例”(HF0500)和继之由国家核安局发布(1993年12月31日)的“核电厂安全许

可证件的申请与顾发”HF501(1)]中明确规定,符合健康标准是核电厂操纵员领取许可

证的必须条件之一。并对健康情况提出了原则要求。

“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和医学监督规定”作为核工业部标准(EJ300-87),

对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也提出了健康要求,比较笼统和宽松。这一标准自1987年公布执行至今,国内积累了一些实践。再者,EJ300-87标准所参考的美国国家标准(ASN546,1976)也己于1996年修订成ASI/ANS3.4-1996:“需要核电厂操作许可证人员的医学证明与监督”。第三,国内核电厂的发展也对核电安全运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心理学检查的要求已提到了议事日程。第四,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1996)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16387-1996)是针对全部辐射工作者的,对核反应堆操纵人员仅提出一些基本要求。因此,有必要为核电厂操纵员制定一个新的更有针对性的标准

本标准在总结EJ300-87标准执行实践基础上,参考美国更新的国家标准ASI/AS

3.4-1996编制。

核电厂经营者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责。其首要职责是指定授权的医

疗机构选择能胜任核反应堆操作且身心健康的人员执行核反应堆操纵员或高级操纵员作业,使其健康状况保证其不造成操作失误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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