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1217-1989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流出物的监测目的、编制监测计划的原则和要求、采样和测量技术

要求以及测量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存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涉及处理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所有核设施的流出物监测。

2术语

2.1流出物

在本规定中,是放射性流出物的简称。是指经过废物处理系统和(或)控制设备(包括

就地贮存和衰变)之后,从核设施内按预定的途径向外环境排放的气载和液态放射性废物。

2.2核设施

生产、使用、处理和贮存强及较强放射性物质的建筑物及其内部装备。包括铀、钍冶炼

厂,核反应堆,放射性同位素分离工厂,核燃料后处理厂,铀(或钍)加工厂,核材料元件工厂,甲级放化实验室,强辐照源,大功率粒子加速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设施等。

2.3

流出物监测对流出物进行采样、分析或其他测量工作,以说明从核设施排到外环境中的放射性物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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