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对运行操作的要求

  2、一般要求

  3、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 建立明确的职责关系,对源整个运行操作寿期内的防护与安全实施管理,必要时还应建立和健全防护与安全管理组织;

  b) 制定书面运行操作程序,保证按所制定的程序进行源的运行操作,并应按相应的质保大纲定期对运行操作程序进行复查和必要的更新;

  c) 定期审查防护与安全措施的总体有效性,并定期或按需要对源的与防护和安全有关的系统、部件和设备进行适当的检查、维修、试验和保养,以使源在其整个运行操作寿期内均能满足其防护与安全设计要求。

  4、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其所负责实践和源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合格运行操作人员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他们进行培训和考核,使他们具备和保持所要求的适任能力。

  5、源的盘查

  6、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建立和保持严格的源的盘查制度,随时掌握源的数量、存放、分布和转移情况、严防源被遗忘、失控、丢失、失踪或被盗。对于长期闲置的源和已经不能应用或不再应用的源,更应坚持进行严格的盘查。

  7、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对其所负责的源的盘查至少应记录和保存下列资料:

  a) 每个源的位置、形态、活度及其他说明;

  b) 每种放射性物质的数量、活度、形态、分布、包装和存放位置。

  8、异常事件和事故的调查与跟踪

  9、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和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异常事件事故进行调查、跟踪和报告的程序。

  10、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均应按审管部门规定的要求所制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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