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以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承担对应急照射情况下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方面的责任。

  10.2应急计划

  10.2.1应根据源的类型、规模和场址特征制定应急计划,将场内、场外应承担的应急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责任规定清楚并做出相应的安排。场内应急计划和场外应急计划应相互衔接和协调。

  10.2.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和相应的干预组织及审管部门应保证:

  a) 对可能需要进行应急干预的任何实践或源均已制定应急计划,并履行了相应的批准程序;

  b) 干预组织参与相关应急计划的制定;

  c) 确定应急计划的性质、内容和范围时,不但考虑了对该源进行事故分析的结果,而且考虑了由同类源的运行操作和发生过的事故所吸取的经验与教训;

  d) 对应急计划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e) 对参与实施应急计划人员的培训做出规定,并对以适当的间隔进行应急响应演习做出安排;

  f) 向预计可能会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成员提供早期信息。

  10.2.3应急计划应根据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a) 在报告有关负责部门和启动干预行动方面的责任的划分与安排;

  b) 对可能导致应急干预情况的源的各种运行操作条件和其他条件的鉴别;

  c) 根据附录E(标准的附录)E2中给出的准则并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事件的严重程度所确定的有关防护行动的干预水平及它们的适用范围;

  d) 与有关干预组织进行联系的程序(包括通信安排)和由消防、医疗、公安和其他有关组织获得支援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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