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剂量和污染

a) 防护与安全相关的量超过了规定的调查水平,或防护与安全相关的运行操作参数超出了规定的运行操作条件范围;

  b) 发生了可能导致某个量超过有关限值或运行操作限制条件的设备故障、失误、差错或其他异常事件;


c) 发生了事故;


d) 源的破损或泄漏超过了技术规格书的规定;


e) 源丢失或被盗。


9.4.3.3发生事件或事故后应尽快进行调查,并应提出包括下述内容的书面报告:


a) 事件或事故的过程与原因;

  b) 所造成的辐射剂量和污染及其他后果;

  c) 防止类似事件或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9.4.3.4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事故或应报告事件的正式调查报告尽快报送审管部门,并送交其他有关各方。

  9.4.4事故处理准则

  9.4.4.1对于涉及其所负责源的可合理预见的运行操作错误或事故,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事先作好准备,使一旦需要时能采取必要的行动进行响应和纠正。

  9.4.4.2对于可能造成异常照射的源,在有可能采取行动控制或影响事故进程和缓解事故后果的场合,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 在考虑源的防护与安全装置对事故的预期响应的前提下,事先制定事故处理程序或指南

  b) 对运行操作人员和有关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现培训,使他们掌握事故发生时需要执行的程序;

  c) 使控制事故进程及后果可能需要的设备、仪表和诊断辅助手段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9.4.5运行操作经验的反馈

  9.4.5.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其所负责源的正常、非正常运行操作和退役过程中,特别应从所发生的事件和事故中,积累和总结对防护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经验和资料,用以改进自己所负责源的防护与安全,并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向审管部门提交和向其他有关各方(如源的供方、设计者和同类源的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等)提供这些资料;这些资料应包括与所给定活动相关的剂量数据、维修数据、事件描述和纠正措施等。

  9.4.5.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与源的供方或设计者协商,共同建立和保持一种机制,使后者能将其所获得的有关源的防护与安全的资料及时反馈给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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