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照射情况的干预

11.1责任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以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标准的要求承担其对持续照射情况下干预的准备、实施和管理方面的责任。

  11.2补救行动计划


11.2.1干预组织应根据情况制定能用的或场址专用的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在考虑下列因素后规定正当的和最优化的补救行动及相应的行动水平:

  a) 个人照射和集体照射;

  b) 辐射危险和非辐射危险;

  c) 补救行动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利益及所需经费的支付责任。

  11.3补救行动的正当性判断

  11.3.1在持续照射情况下,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计会接近附录E(标准的附录)表E1.2所列出的值,则不管在何种情况下采取补救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见5.3.1)。在这种情况下,对任何不采取补救行动的决策,则应进行正当性判断。

  11.3.2对下列两类情况采取补救行动不具有正当性:

  a) 污染和剂量水平很低,不值得花费代价去采取补救行动;

  b) 污染非常严重和广泛,采取补采救行动花费的代价太大。

  11.3.3与特定实践有关的补救行动的正当性判断应考虑实践的注册或许可情况:

  a) 对于已注册或许可并处于辐射防护体系控制下的实践,在考虑与该实践有关的持续照射的补救行动时,其正当性判断应是该实践正当性判断的组成部分,不应单独考虑补救行动本身的净利益;

  b) 对于未履行注册或许可程序的以往的实践,可以只根据与补救行动直接有关的各种因素(如厂址开放的价值、去污可避免的健康危害、投资以及公众的接受程度等)来判断补救行动的正当性。

  11.3.4对于一种已确定为正当的补救行动,即通过检验确认其能带来净利益而认为有理由实施的补救行动,应在实施过程中对其详细特征不断加以调整,以使所获得的净利益达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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