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素基本限值的确定

未列出的单个放射性核素:

1所涉及的放射性核素基本限值的确定应经主管部门 批准 ,对于国际运输 ,这种确定应该经多方批准 。在已知每个放射性核素的化学形态时 ,若考虑 了运输 的正常和事故两种条件下的化学形态,则允许使用由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建议的考虑了溶解度等级的 A:值,或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表 2所列出的放射性核素的值。

2 在计算表 1中未列出的放射性核素的 A,和 A:值 时,单个放射性衰变链 中放射性核素的比例 都是天然存在的。若该衰变链中的子核素的半衰期均不超过 10 d或不长于母核素的半衰期,则应把这 个放射性衰变链视为单个放射性核素,需要考虑的放射性活度和拟应用的A,值或A:值应相当于该衰 变链的母核素的值。若放射性衰变链中任一子核素的半衰期超过 10d或长于母核素的半衰期,则应把 这种母核素和子核素视为不同核素的混合物。

3 对于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 ,可按下式确定 5.1所涉及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 : f(i)— 放射性核素 i的放射性活度或活度浓度在混合物中所占的份额;

 X(i)— 放射性核素 i的A,或A:或豁免物质的活度浓度或豁免托运货物的放射性活度限值的相应值 ;

 X,— 混合物情况下,A,或A:的导出值或豁免物质的活度浓度或豁免托运货物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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