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要求

 实践的正当性

1  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

2  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应遵循第7章所规定的详细要求。

3  除了被判定为正当的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外, 在下列实践中, 通过添加放射性物质或通过活化从而使有关日用商品或产品中的放射性活度增加都是不正当的:

a) 涉及食品、饮料、化妆品或其他任何供人食入、吸入、经皮肤摄入或皮肤敷贴的商品或产品的实践;

b) 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日用商品或产品 (例如玩具等) 中无意义的应用的实践。

4 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

5 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 以保证除本标准6.2.2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附录B (标准的附录) 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

6 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的健康危险处于同一数量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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