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

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其所负责源的潜在照射的控制(即源的安全)负责,应根据其所负责源的实际情况实施本章所规定的详细要求。

    对于获准营运核设施或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许可证持有者,除了本标准的要求之外,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核设施、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防护与安全的专门法规与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2、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通过与源的供方或设计者、建(制)造者以合同等法律上有效的方式的合作,保证其实践中的源:

a)是经良好设计和建(制)造的;

b)符合有关防护与安全要求及相应质量标准;

c)经过检查,确认符合相应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9.1.3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对其所负责源的运行操作的安全负全部责任;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可以把所负责的源的运行操作任务委托给其他方进行,但仍然要负责保证源的所有运行操作符合本标准要求。

3、 安全评价

4、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所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其所负责的源进行安全评价。对于结构、系统及部件设计一致的同类型源,如果已存在对源的技术性能的安全评价, 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只对源在当地的设置、使用及运行操作条件进行一般的安全评价。其他情况下,通常应进行全面详细的专门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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