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工作场所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如表B11所列。应用这些控制水平时应注意:

a) 表中所列数值系指表面上固定污染和松散污染的总数。

b) 手、皮肤、内衣、工作袜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尽可能清洗到本底水平。其他表面污染水平超过表中所列数值时,应采取去污措施。

c) 设备、墙壁、地面经采取适当的去污措施后,仍超过表中所列数值时,可视为固定污染,经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授权的部门检查同意,可适当放宽控制水平,但不得超过表中所列数值的5倍。

d) β粒子能量小于0.3MeV的β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可为表中所列数值的5倍。

e) 227Ac、210Pb、228Ra等β放射性物质,按α放射性物质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执行。

f) 氚和氚化水的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可为表中所列数值的10倍。

g) 表面污染水平可按一定面积上的平均值计算:皮肤和工作服取100cm2,地面取1000cm2。

B2.2 工作场所中的某些设备与用品,经去污使其污染水平降低到设备类的控制水平的五十分之一以下时,经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确认同意后,可当作普通物品使用。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
021-31006762
售后服务
021-31006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