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机房顶的剂量控制要求

治疗机房顶 的剂量应按两 种情况控制 :

a) 在治疗机房正上方 已建 、拟建建筑物或治疗机房旁邻近建筑物 的高度超过 自辐射源点到机房 顶 内表面边缘所张立体角区域时 ,距 治疗机房顶外表面 30cm处 和(或 )在 该立体角 区域 内的 高层建筑物中人员驻 留处 ,可 以根据机房外周剂量参考控制水平 Frc≤ 5usv/周和高剂量率

Hc,max≤ 2.5uSv/h,按 照 4,2.1求 得关注点的剂量率参考控制水平Hc(uS√ h)加 以控制 。

b) 除 4.2.2中 a)的 条件外 ,应 考虑下列情况 :

1) 天空散射和侧散射辐射对治疗机房外 的地面附近和楼层 中公众 的照射 。该项辐射和穿 出 机房墙透射辐射在相应处的剂量 (率 )的 总和 ,应 按 4.2.2中 的 a)确 定关注点 的剂量率参 考控制水平 Hc(uSv/h)加 以控制 ;

2) 穿出治疗机房顶 的辐射对偶然到达机房顶外 的人员 的照射 ,以 相 当于机房外非控制 区人 员周剂量率控制指标 的年剂量 250uSv加 以控制 ;

3) 对不需要人员到达并只有借助工具才能进入的机房顶 ,考虑上述 1)和 2)之后 ,机房顶外表面 ⒛ cm处 的剂量率参考控制水平可按 100uS△,/h加 以控制(可在相应处设置辐射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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