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与防护

核医学场所屏蔽层设计应适当保守,按照可能使用的最大放射性活度、最长时间和最短距离进行计算。

1 设计核医学工作场所墙壁、地板及顶面的屏蔽层时,除应考虑室内的辐射源外,还要考虑相邻区域存在的辐射源影响以及散射辐射带来的照射。

2 回旋加速器机房的建造应避免采用富含铁矿物质的混凝土,避免混凝土中采用重晶石或铁作为骨料;不带自屏蔽的回旋加速器应有单独的设备间,机房选择不易中子活化的混凝土材料。

3 回旋加速器机房的电缆管沟、通风管道等穿过屏蔽体时,应采用地沟或 S 型、V 型、Z 型穿过墙壁,并进行屏蔽补偿,确保满足屏蔽体墙外的防护要求。防护门与墙体连接处应进行有效搭接,避免

出现防护薄弱环节。

4 距核医学工作场所各控制区内房间防护门、观察窗和墙壁外表面 30 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2.5 μSv/h,如屏蔽墙外的房间为人员偶尔居留的设备间等区域,其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10 μSv /h。

5 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的箱体、通风柜、注射窗等设备应设有屏蔽结构,以保证设备外表面 30cm处人员操作位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 2.5 μSv/h,放射性药物合成和分装箱体非正对人员操作位表面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 25 μSv/h。

6 固体放射性废物收集桶、曝露于地面致使人员可以接近的放射性废液收集罐体和管道应增加相应屏蔽措施,以保证其外表面 30 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小于 2.5 μSv/h。

7 放射性物质贮存在专门场所内,并应有适当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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