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固体放射性废物贮存

1、产生少量放射性废物和利用贮存衰变方式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单位,经审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废物暂存在许可的场所和专用容器中。暂存时间和总活度不能超过审管部门批准的限制要求。

2、 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应安装通风换气装置,放射性废物中含有易挥发放射性核素的,通风换气装置应有单独的排风管道。入口处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采取有效的防火、防丢失、防射线泄漏等措施。

3、 废物暂存间内应设置专用容器盛放固体放射性废物袋(桶),不同类别废物应分开存放。容器表面应注明废物所含核素的名称、废物的类别、入库日期等信息,并做好登记记录。

4、 含放射性的实验动物尸体或器官应装入废物袋做好防腐措施(如存放至专用冰柜内),并做好屏蔽防护。不需要特殊防护措施即可处理的尸体含放射性常用核素的上限值。

5、 废物暂存间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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