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和安全”及“核保安”的范围

就原子能机构“核安全和核保安主计划”而言,“(辐射)防护和(核)安全”系指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辐射危险以及引起辐射危险的设施和活动的安全。“核安全”一词在原子能机构出版物中通常简称为“安全”。在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中,除非另有说明,“安全”系指“核安全”。“防护和安全”(即辐射防护和核安全)包含核装置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和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它不包含与辐射无关的安全方面。

安全既涉及正常情况下的辐射危险,也涉及作为事件后果的辐射危险,还涉及因核反应堆堆芯、核链式反应、放射源或任何其他辐射源失控而可能产生的其他直接后果。在这一范畴内的“辐射”系指电离辐射。“事件”包括始发事件、事故先兆、险发事故、事故和未经授权的行为(包括恶意和非恶意行为)。

“安全措施”包括为防止事件发生而采取的行动以及在一旦发生事件时为减轻其后果而做出的安排。“核保安”系指防止和侦查以及应对涉及核材料、其他放射性物质或其相关设施的盗窃、蓄意破坏、擅自接触、非法转移或其他恶意行为。

安全措施和保安措施具有保护人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的共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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