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管理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根本目标之一是把后处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活度和体积减到最少。本导则为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及退役和环境治理等有关活动提供具体建议。适用于后处理设施运行和最终退役产生的废物流(固、液和气)和流出物管理系统的设计。同时还需与其他有关后处理厂安全运行、环境保护、辐射防护以及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一同使用。
后处理设施的设计人员应努力确保设施寿期内所有预期产生的废物有指定的处置路线。在必要且可行时,应根据处置路线,选择便于通过现有设计的工艺选项或设计措施。确定工艺设计时应不仅考虑废物中的放射性核素,还要考虑其化学和物理性质(例如可燃或产生热量废物)。
试剂(尤其是被污染的)的回收和再循环利用,将大大有助于把流出物减到最少,并最大化提高工艺效率。例如通过对工艺设备进行去污以达到再利用和处置目的。后处理设施的设计应尽量将回收、再循环和再利用最大化,以达到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并考虑关于使用回收材料的职业照射与技术限制。设计应包括实施回收和循环的适当 设施,并且在总的废物策略中还应包括将产生的二次废物减到最少的考虑。
在使用现有处置路线的场所,后处理设施的设计人员应以每条路线来确定废物处置前处理。应提供设备和设施(或经确定现有的设备和设施),进行废物特性表征、分类、预处理、处理以及必要时把废物运输至合适的经确认的处置场、中间贮存场所或进一步处理设施。
对于未确定处置路线的废物,应在设计中采取综合方法,考虑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当地和国家法规和监管限值,以及潜在处置路线预留接口。由于处置是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最后一步,任何采用的废物处置前处理技术和程序应提供与预计废物处置接收要求兼容的废物体和废物包。
设计应尽可能为流出物和废物可能变更处置路线提供措施,以允许将来采用新技术、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或监管变化。这尤其适用于后处理设施的气体和挥发性废物。
在设计中应考虑设施全寿期内必要的暂存废物贮存能力,包括必要的备用能力,例如预防高放废液贮槽的故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