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频次

要考虑预期的活度浓度的变化和历史监测结果。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的监测频次要求如下:

a) 物料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检测每半年一次;

b) γ外照射剂量率、粉尘浓度和表面污染等监测 1 个月~3 个月一次;

c) 地下开采稀土矿的工作场所,被动累积氡、钍射气活度浓度监测以 3 个月为一个监测周期,并应及时更换探测器。

用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放射卫生监测,频次一年一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提高监测的频次:

a) 生产布局、采矿方法、生产工艺或通风系统发生了重大变化;

b) 矿石等物料来源发生变化,物料的活度浓度可能有所增加;

c) 个别工作场所的监测结果超过正常范围;

d) 超过了预设的活度浓度或剂量水平;

e) 需要评估改进措施的效果。

露天采矿的,注意逆温导致的静止大气状态对工作场所辐射照射水平的不利影响,必要时,加大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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