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性要求

医疗照射应有足够的净利益,在能取得相同净利益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非医疗照射的替代方法,在无替代方法时也应权衡利弊,判断医疗照射给接受诊断或治疗的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

采用 X 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优先选用非 X 射线的检查方法,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 X 射线检查。

所有新型医疗照射的技术和方法,使用前都应通过正当性判断;已判断为正当的医疗照射类型,当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证据并需要重新判断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使用通过正当性判断的所有新型的医疗照射技术和方法时,应严格控制在其适应证范围内,要用到新的适应证时必须另行进行正当性判断。

应根据诊疗目的和受照人员特征对每一项医疗照射实践进行正当性判断。

如果某一项医疗照射通常被判定为非正当性,在特殊情况下又需要使用时,应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尽可能使用与计划照射相关的受检者先前已有的诊断信息和医学记录,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群体检查使公众所获得的利益足以补偿在经济和社会方面所付出的代价(包括辐射危害)时,这种检查才是正当的。

X射线诊断群体检查应禁止使用普通荧光屏透视检查方法;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 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进行体检。

应加强对孕妇和可能怀孕妇女的诊断性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特别是腹部和骨盆检查;只 有在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要求,才能对已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进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否则应避免此类照射。

应严格对儿童的诊断性医疗照射进行正当性判断,儿科非正当性影像学检查举例参见附录 A。

移动式和便携式 X 射线设备不应用于常规检查。只有在不能实现或在医学上不允许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并在采取严格的相应防护措施后,才能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 X 射线设备在床旁操作,实施医学影像检查。

车载式诊断 X 射线设备一般应在巡回体检或医学应急时使用,不应作为固定场所的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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