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中的最优化要求

应按的建议告知已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妇女在一段时期内避免怀孕。

已接受 ¹³¹I(碘化物)、³²P(磷酸盐)或 ⁸⁹Sr(氯化锶)治疗的男性宜采取避孕措施 4 个月。

在对患者进行核医学治疗时,应采用以下最优化措施:

a) 在使用放射治疗药物之前,应有确定患者身份、施药前患者的准备和施药等有关信息的程序;

b) 在给妇女使用放射性药物前,应询问确认患者是否怀孕或哺乳;

c) 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孕妇不应接受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 ¹³¹I 和³²P 的放射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的治疗,通常应在结束怀孕和哺乳期后进行;为挽救生命而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若胎儿接受剂量不超过 100 mGy,可以不终止怀孕;

d) 要特别注意防止由于患者的呕吐物和排泄物造成的放射性污染;

e) 当需要进行患者剂量估算时,宜由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按建议的方法对每次治疗所致患者辐射剂量进行评估并予以记录,特别是婴儿和胎儿所受剂量。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
021-31006762
售后服务
021-31006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