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裙设计要求

在设计上,防护裙应能从颈部至少覆盖到膝部、整个胸部和肩部身体的前面部位。

防护裙双肩部位防护材料的宽度不应小于11 cm,每片肩部防护材料应至少延伸到肩背后15 cm。各片防护材料固定在一起的无防护缝合孔应放在防护裙的后面。

包裹式防护裙应设计成能够覆盖从腋下不大于10 cm处至少到大腿的一半处的身体的两侧,背部向下到膝部。

包裹式防护裙应设计成可以通气,可设计成两侧部位、背面开口搭接扣紧方式,或在背面的中间提供一个可留有竖直窄缝的栓扣。包裹式防护裙也可以在前面搭接扣紧。

防护裙可以由两件相互重叠的单件组合而成,例如一件防护背心和一条防护裙。

在进行特殊检查时,为增加敏感器官可能受到损伤部位的防护性能,防护裙可以另外附加防护材料。

轻型和轻型包裹式防护裙的铅当量在120 kV时应不小于0.25 mmPb。

重型和重型包裹式防护裙前片的铅当量在120 kV时应不小于0.35 mmPb,其余部分的铅当量在

120 kV时应不小于0.25 mm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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