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器的放射防护要求

放射性核素应选用半衰期较长、β射线能量较高,不伴生γ辐射或仅伴生低能γ辐射的放射性核素,例如 90Sr-90Y 和32P 敷贴器。

外购放射性核素敷贴器应具有生产厂家或制作者的说明书及检验合格证书,并应有生产批号和检验证书号。说明书应载明敷贴器编号、核素名称及化学符号、辐射类型及能量、放射性活度、源面空气吸收剂量率、表面放射性污染与泄漏检测、检测日期、使用须知和生产单位名称。

商品敷贴器除具有源箔、源壳、源面保护膜、铝合金保护环框和源盖外,尚应有防护屏和手柄或其它固定装置,敷贴器的安全分级应符合 GB 4075 的要求。

商品敷贴源应封装严密,并规定推荐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或表面污染超过标准或疑有泄漏者应送回制作单位经检修后,再确定能否继续使用。

敷贴源投入临床使用前,除自制敷贴器(如 32P 敷贴器)外应有法定计量机构认可的源面照射均匀度和源面空气吸收剂量率或参考点空气吸收剂量率的测量数据,其不确定度不大于±5%,并附带有剂量检定证书。

自制敷贴器的处方剂量应根据病变性质和病变部位确定,根据处方剂量和面积大小确定所用放射性核素活度。

眼科用敷贴器可根据病变需要做成不同形状(如圆形、船形、半圆形)或开有上述不同形状的窗的防护套来适应治疗不同角膜、结膜病变的需要。

废弃商品敷贴器应按放射性废源管理,自制敷贴器可根据核素的性质按放射性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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