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放射性药品配送管理的需要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放射性药物按照不同用途分为诊断和治疗两大类。据统计,目前我国放射性药品约29种,其中诊断用20种、治疗用9种。主要包括锝-99m注射液、钼锝发生器、碘-131口服液、碘-125 密封籽源、碘-125放免药盒、氟-18 注射液、氯化锶注射液、碳-14呼吸药盒、磷-32注射液等。放射性药品涉及99mTc、131I、67Ga、201Tl、18F、125I、 14C、99Tc、153Sm、89Sr和32P共11种核素。

目前,放射性药品广泛应用于全国7000余家医疗机构,每年仅接受单光子和正电子放射性药品诊断的病患超过300万人次,接受体外诊断的数千万人次,已成为涉及国计民生的必需品。而放射性药品的运输具有如下特点:大多数药品涉及的核素半衰期短(绝大多数放射性药品的半衰期小于60天,最短的半衰期不到 2 小时),需要按医院订单生产,由生产单位定时按量配送; 单次配送运输一般总量不会太大,其潜在的事故后果很小;配送往往需要进入人口密集的城市中心区域。而我国现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大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而建立。在放射性药品配送运输实践中,难以满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资质和道路运输审批等规定,也常常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限制措施的影响。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一直呼吁相关管理部门针对放射性药品配送运输特点,改变管理模式,细化相关规定,在加强配送过程安全管理的同时,也能保障这一医疗必需品的运输活动依法依规地开展。

近年来,相关部门一直在研究优化放射性药品运输管理。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自2020 年1月1日起实施,其第七十七条规定“诊断用放射性药品道路运输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另行规定”。此次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该问题再次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与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深入论证,也与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借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做法,提出了在放射性药品配送环节豁免部分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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