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

a)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核电厂辐射防护大纲和相关的管理程序,明确规定核电厂各级和各单位人员控制职业照射和实施最优化计划的责任和相关要求;

b) 提供足够而且合格的辐射防护人员,根据需要为其提供培训和定期的再培训,以保证其具有足够的实施辐射防护大纲的知识和技能;

c) 为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人员,包括核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人员提供所需要的辐射防护培训;

d) 提供与预期的辐射水平相适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设施、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提供相关的服务;

e) 提供足够的辐射监测装置和手段,进行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f) 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g) 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核电厂员工和承包商人员的安全文化素养和辐射防护意识,并建立有效机制,包括行政管理措施,促使在核电厂工作的所有人员自觉遵守核电厂防护与安全的规定、规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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