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1实施
发布时间 : 2022-06-18 浏览次数 : 次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200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与《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相比,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标准名称改为“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并结合上下内容,将标准中部分“放射性物质”改为“放射性物品”:
一增加了仪器或制品中单个放射性核素的豁免托运货物放射性活度限值允许使用放射性核素基本值替代,并说明了这种替代的计算条件和要求:
一对易裂变材料”的定义、分类、限值和相关要求进行了修改:
一对原标准“表8联合国编号、专用货运名称和说明及附带危险”进行了修改:
一将原标准中放射性核素活度限值表从正文移至规范性附录B:将原标准第8章“试验程序”移至规范性附录C.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Specific Safety Requirements No.SSR-6:2012年版《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条例》。与SSR6:2012相比,本标准技术内容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只做了少量的修改,在结构上有较多调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刚除了SSR-6:2012的前言:
一删除了SSR-6:2012的第1章“引言”部分,代之以本标准的第1章“范围”:
一结合我因因情和实践,对第九章需要审批的事项”进行了因内因际衔接:
一将SSR6:2012中引用的一些其他国际标准替换为相应的我国标准:
一剔除了SSR6:2012的附录I“批准和预先通知要求概要”、附录Ⅱ“换算系数和词
头”和附录川“须采取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的概要”:
一增加了附录A,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与SSR-6:2012章条编号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和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19年1月3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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