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发布时间 : 2022-06-23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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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

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本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

或单位。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授权的医疗机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所指定的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

2.2

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医疗机构所指定的对放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医学检查的合格医师。

2.3

甲种工作条件

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

2.4

乙种工作条件

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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